⑴ 若填海造地项目广泛采用假设开辟法,其评价逻辑应以海域用途为核心,结合纲录结构进行预测,评估填海后形成的土地价值,并扣除尚未实施或未完成的填海成本、海域使用费、前期投入、利益相关方协调费用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等,*终确定海域价格。假设开辟法有助于从投资人的角度,评估该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尤其在充分收集数据和经验的基础上,该方法更具操作性和合理性。
⑶ 收益回复复兴法适用于已开发的填海造地海域,或作为辅助手段使用。对于已填海造地海域,若可用于出租或运营,可采用收益回复复兴法,通过预算期内的收益流来恢复海域价值。该方法通常作为假设开辟法的辅助工具,用于估算填海后海域价格,而阛阓比较法也可用于评估相关开发成本及其他相关数据。
⑷ 本钱法适用于海域市场交易不活跃的情况。阛阓合作不充分与同质买卖运营事例不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同质买卖运营事例不足主要由区域海域使用权市场状况决定,而阛阓合作不充分则更多源于纲录本身及区位条件。由于相关利益方的影响,已确定用途的填海造地海域往往仅有少量潜在买家,尤其是在法律、典质等评价框架下,考虑短期交易、强制处置等因素,采用本钱法更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