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体系,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林业管理体系改革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为满足林业产业化管理的需求而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其标志性事件包括1996年和1997年,原林业部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相关成果的规范意见(试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若干意见》以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等三个文件。这些文件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及评估工作的内容和方法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我国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实践指导,推动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当前,我国林业改革与发展的进程相对滞后,与其他行业相比,林业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规模较小、区域性强等特点较为明显。由于市场机制作用有限,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受到多种非市场因素的影响,缺乏可比性和可对照性。这种状况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进而对林农利益造成一定影响,也导致部分国有林木资源资产的流失。
此外,由于评估结果在市场中的认可度不足,部分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面临较大争议,甚至被卷入法律诉讼,影响其正常经营。这不仅对评估机构的执业风险构成挑战,也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一定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