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办法

日期:2023-04-07 浏览:570

河北省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办法条为规范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程序和方法,合理、公正解决植保事故纠纷,保障受害者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是指因植物保护投入品质量,或采取植物保护措施不当,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人为传播限定性有害生物造成危害等原因,导致植物田间出苗、植株生长、植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者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处理植保事故纠纷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植保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植保植检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第五条植保植检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植保植检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一)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现场的植物生长期已错过该植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的植保事故纠纷起因的;(二)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植保事故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三)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影响植物田间出苗、植株生长、植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原因的;(四)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植保事故所引起的;(五)因其他原因,植保植检机构认定不可受理的。第六条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由植保植检机构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专家鉴定组由鉴定所涉及方面的植保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种子、栽培、气象、土壤肥料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名单应当征求申请人和当事人的意见,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第七条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成员组成。第八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回避:(一)植保事故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亲属的;(二)与植保事故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植保事故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九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现场鉴定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及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真实资料和证明。不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和证明,对鉴定工作造成影响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后果。第十条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专家鉴定组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取样方法和鉴定步骤,并独立进行现场鉴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现场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要恪尽职守,秉公鉴定,廉洁自律,禁止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禁止借鉴定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要认真遵守鉴定程序,禁止违反程序鉴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一)申请人不到场的;(二)需鉴定的现场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三)因人为因素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的。第十二条专家鉴定组对鉴定的植物生长情况进行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植物生长期间的环境、气候、土壤、水源、种子、栽培管理等情况;(二)该批植保投入品的室内鉴定结果;(三)该批植保投入品在其他地块的使用和对植物的影响情况;(四)影响植物生长的其他因素。第十三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植保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做出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现场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第十四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制作现场鉴定书。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二)鉴定的目的、要求;(三)有关的调查材料;(四)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五)鉴定结论;(六)鉴定组成员名单;(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条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专家鉴定组应当及时交给组织鉴定的植保植检机构。植保植检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第十六条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的上一级植保植检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植保植检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程序等进行认真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鉴定无效:(一)专家鉴定组成员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的;(二)其他违反鉴定程序,可能影响现场鉴定客观、公正的。现场鉴定无效的,由植保植检机构重新组织鉴定。第十八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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