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价格评估适用范围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方案》提出,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方案》清晰了适用范围:
(一)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按本计划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
1.发作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情的;
2.在**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要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作环境污染、生态损坏事情的;
3.发作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结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归纳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损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要素,清晰详细景象。
(二)以下景象不适用本计划:
1.触及人身损伤、个人和团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职责法等法令规定;
2.触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令及相关规定。